12月20日下午,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召开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该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新闻发言人周志彬向社会通报了全市检察机关2012年以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主要举措和工作成效。
会议指出,近年来景德镇市检察机关着眼构建“组织有力、制度健全、运作规范”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体系,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取得了良好效果。2013年2月,景德镇市检察院和珠山区检察院被评为“江西省青少年维权岗”;浮梁县院一名女干警荣获2016年度“全省检察机关未检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
会议就五年来景德镇市检察机关在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主要工作。建立工作制度,构建常态化办案体系、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注重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延伸服务职能,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管理、强化法治宣传教育,营造未成年人良好的成长环境,通报了全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开展情况。
会上,媒体记者针对当前景德镇市未成年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贯彻的方针政策、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典型案例等提问等社会大众和新闻媒体关注的热点进行提问。市两级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分别做了详细说明,并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贯彻什么方针、政策?
答:我市两级检察院按照上级检察机关和市委的统一部署,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少捕慎诉”的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政策,依法履行未检工作职责,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检察机关的积极作用。
记者:周检报告当中,讲到我市检察机关对多名涉罪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请问什么是附条件不起诉?
答:指检察机关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遵守有关规定,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记者:在周检的报告中讲到许多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的案例,请问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有什么典型案例?
答:我市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除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特别保护制度,保护未成年人诉讼权益外,还关注未成年人面临的现实困境,如:在办理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时,对于未成年被害人方某某面临的医疗费紧缺的困难,我们检察机关主动作为,积极联合财政、交通、教育等部门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的力量,通过帮助被害人申请交通事故救助金、国家司法救助金以及利用“轻松筹”网络平台筹集公益捐款等方式,成功为未成年被害人方某某筹集到十余万资金,并且对其进行法律帮助、心里疏导等方式予以救助,推动对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救助一站式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