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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记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7-09-04 【阅读次数:

 

为保存本单位历史发展的重要资料,特制定本规程。

一、本办大事记由综合科指定专人记载,各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本科室的大事记载,每个季度末报秘书处汇总。 

二、本办大事的记载范围包括以下8个方面:

1.机构沿革。包括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机构名称和机构性质的确定与变更,以及机构级别的升降和隶属关系的改变等。

2.职能变迁。包括职能的确定、调整或转变等。

3.省部级以上领导对地方志各项工作的指示、批示、题词。

4.人事更替。包括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确定,领导干部的任免,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的内部分工,先进的评比与奖惩。

5.财务核算。包括经费性质的决定与改变(指全额拨款、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工资的确定与变更,年度经费的预决算,重大固定资产或办公设备的购置与转移等情况。

6.会议决定。会议作出的重要决定与决议,本办召开全市性会议的概况(会议议程、参加人员、主要议题及其结论)。

7.重要文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本办颁发的有关地方志工作的重要文件。

8.重要活动。主要包括办公室领导同志的活动,参与中指组、省志办交办的重要活动和本办开展的重要工作等(包括横向交流、业务培训、外出学习考察、志书出版、方志馆、地情资料库及网站建设等)。

9.目标管理。包括目标管理方案的制定、年度考核办法的确定与实施,全年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等。